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苏向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9003********64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川0181民初1175号 |
案号 |
(2020)川0181执186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任毅、谭小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都江堰金都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40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计算方法:截止2019年12月17日,利息、罚息、复利共计59889.30元;对2019年12月18日起的罚息、复利,应当以剩余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个人借款合同》的约定进行支付);二、被告任毅、谭小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都江堰金都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该项违约金与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利息、罚息、复利相加的总额不得超过以本金14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所得的数额;三、被告刘勇、任圣发、曾玉华、苏向东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给付事项在保证合同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原告都江堰金都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对川(2018)都江堰市不动产证明第0017914号的房屋(都江堰市幸福镇迎宾路430号1栋2楼3号、4号)依法享有抵押权,可申请人民法院对该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以所得的价款在清偿前顺位抵押权后优先受偿;五、驳回原告都江堰金都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8970元,由被告任毅、谭小琴、都江堰市江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勇、任圣发、曾玉华、苏向东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0-10-10 |
发布时间 |
2020-11-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