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冯建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424********20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浙0424民初3125号 |
案号 |
(2020)浙0424执153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嘉兴海盐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曹春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海盐支行借款本金96000元及相应利息(计算至2019年1月18日的利息为1565.17元,以后利息以结欠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月利率8.5‰的1.5倍计12.75‰计^~^算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冯建平对被告曹春明的上述还款义务向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海盐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二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海盐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8-20 |
发布时间 |
2020-11-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