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夏刚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2326********435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0306民初23586号 |
案号 |
(2020)粤0306执267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市宝安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321201627397】。一.原告深圳市中天鹏达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夏刚辉双方一致确认以155619元了结本案纠纷;二.原告深圳市中天鹏达技术有限公司同意被告夏刚辉分十五期清偿货款155619元,具体支付方式为: 2020年3月1日前支付10000元; 2020年4 月1日前支付10000元; 2020年5月1日前支付10000元; 2020年6月 1日前支付10000元; 2020年7月1 日前支付1000元; 2020年 8月1日前支付1000元; 2020年 9月1日前支付1000元; 2020年10月1日前支付1000元; 2020年11月1日前支付1000元;2020年12月1日前支付1000元; 2021年1月1 日前支付1000元; 2021年 3月1日前支付1000元; 2021年4月1日前支付1000元; 2021年5月1 日前支付1000元; 2021年6月1日前支付15619元(以上款项支付至原告指定收款账户,户名:李高耀;账号: 95880006536372;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梅林支行);三.如被告夏刚辉未按期足额支付,上述任意一笔款项,原告深圳市中天鹏达技术有限公司有权按155619元扣除已支付金额的剩余款项及违约金30000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被告如期按约履行上述义务.则原告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原、被告双方就本案案由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就此终结,各方不得再追究对方的任何责任。案件受理费1862元,保全费1375元,合计3237元由原告深圳市中天鹏达技术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09-27 |
发布时间 |
2020-11-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