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宗健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0522********0033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浙0522刑初573号
案号
(2020)浙0522执84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湖州长兴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宗军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与前次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予以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17年9 月26日起至2031年9 月1 日止,已折抵先行羁押的二十四日;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吴浪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与前次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予以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17年10 月3日起至2030年4 月25 日止,已折抵先行羁押的三十八日;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三、被告人赵海龙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与前次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予以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62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17年10 月2日起至2024年2月23 日止,已折抵先行羁押的三十八日;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四、被告人郑涛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 月2日起至2023年10 月1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五、被告人杨云杰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17年10 月2日起至2022年10 月1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六、被告人贺健健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17年10 月2日起至2022年10 月1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七、被告人周诚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17年10 月2日起至2022年6 月1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八、被告人熊志强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63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17年10 月2日起至2022年4月1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九、被告人姚飞飞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17年10 月28日起至2022年1月27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十、被告人王超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 月27日起至2021年10 月26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十一、被告人闵翔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17年10 月2日起至2021年4月1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十二、被告人黄驰涛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17年10 月2日起至2021年4 月1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十三、被告人孙斌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64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17年10 月2日起至2021年4 月1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十四、被告人于濮帆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17年10 月27日起至2021年4 月26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十五、被告人陶明明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17年10 月2日起至2021年4 月1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十六、被告人茆卫如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17年10 月18日起至2021年1月17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十七、被告人徐建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与前次犯组织卖淫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二年零二十七天,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予以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18年1 月465日起至2020年9 月3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十八、被告人宗健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18年1 月3日起至2020年7 月2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十九、被告人敲诈勒索所得资金予以追缴,与扣押在案的现金人民币118450元一并发还相关被害人。二十、对被告人供犯罪所用的现尚在被害人处的资金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二十一、扣押在案的汽车由扣押机关发还车主。二十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或违禁品手机24部、电脑9台、汽车钥匙120把、gps定位终端157个、gps信号屏蔽器2个、网络硬盘录像机1台、u盘2个、管制刀具5把、棒球棍4根及银行卡2张等财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省份
浙江
立案日期
2020-03-13
发布时间
2020-11-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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