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莫飞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3125********301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川1824民初352号
案号
(2020)川1824执53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石棉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莫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姜何货款363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3630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驳回原告姜何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2元,减半收取计451元,由原告姜何负担151元,被告莫飞负担300元。被告负担的部分已由原告预交,在本案执行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石棉县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0-10-14
发布时间
2020-11-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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