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钟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502********742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川0504民初89号
案号
(2020)川0504执146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夏义杰、钟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南充美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泸州分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4400元及逾期利息和违约金(其中2019年8月2日起至2019年9月2日止尚未付清的利息为185.4元,自2019年9月3日起的利息及违约金以尚欠借款本金244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时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元,本院减半收取215元,由被告夏义杰、钟莉承担(该款项原告已垫付,由二被告在支付前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0-09-02
发布时间
2020-11-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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