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吴刚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211********00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川0504民初1211号
案号
(2020)川0504执恢37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吴刚、宋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归还原告展光平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2分计算,从2016年1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800元,诉讼保全费2020元,共计7820元由二被告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0-10-19
发布时间
2020-11-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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