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郝志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421********36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4民终3273号 |
案号 |
(2020)冀0402执153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维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2018)冀0402民初21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2018)冀0402民初21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变更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2018)冀0402民初21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河北国祥贸易有限公司、谢士会、张增利、郝志国、张素霞、郝志霞、邢明、吕颖斌、王旭东、段花利、郝志强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河北国祥贸易有限公司、谢士会、张增利、郝志国、张素霞、郝志霞、邢明、吕颖斌、王旭东、段花利、郝志强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邯郸市同运物资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通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38161元,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8160元,由谢士会、张增利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9-15 |
发布时间 |
2020-11-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