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郝志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421********361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4民终3273号
案号
(2020)冀0402执153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维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2018)冀0402民初21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2018)冀0402民初21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变更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2018)冀0402民初21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河北国祥贸易有限公司、谢士会、张增利、郝志国、张素霞、郝志霞、邢明、吕颖斌、王旭东、段花利、郝志强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河北国祥贸易有限公司、谢士会、张增利、郝志国、张素霞、郝志霞、邢明、吕颖斌、王旭东、段花利、郝志强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邯郸市同运物资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通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38161元,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8160元,由谢士会、张增利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9-15
发布时间
2020-11-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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