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106********00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浙0104民初5163号 |
案号 |
(2019)浙0104执5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杭州江干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吴斌、郑秀娣归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贷款本金人民币1521630.4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吴斌、郑秀娣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利息人民币7713.5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被告吴斌、郑秀娣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逾期利息36758.65元(暂计算至2018年4月7日,此后以未还的上述第一项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四、被告吴斌、郑秀娣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律师费损失人民币1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五、被告安吉嘉怡园艺用品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至四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19-01-22 |
发布时间 |
2019-05-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