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孙丁丁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433********03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4民终1450号 |
案号 |
(2020)冀0433执23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孙丁丁、孙平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张冲彩礼款50000元;二、驳回原告张冲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620元,减半收取计1810元,由原告张冲负担1265元,被告孙丁丁、孙平珂负担545元。保全费1350元,由原告张冲负担943元,被告孙丁丁、孙平珂负担407元。二审期间,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查明事实与一审基本相同,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二审时张冲明确表示同意一审判决,请求维持原判。 本院认为,张冲与孙丁丁未办理结婚登记而按农村习俗典礼同居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款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之规定,如未婚男女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但未登记结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共同居住的时间、彩礼数额等因素,确定彩礼是否返还及返还数额。本案中,张冲经媒人手共给付孙丁丁彩礼款166000元,对该事实双方均无异议,结合双方共同生活二年多的事实,一审法院判决酌情返还彩礼款50000元并无明显不当。孙丁丁提出彩礼款已消费完毕的上诉理由,在共同生活中双方必然会有正常的生活支出,没有证据证明生活支出完全来源于彩礼款,故该上诉理由不予采信。孙平珂提出孙平珂不应该返还彩礼款的上诉理由,因张冲与孙丁丁已经典礼并同居生活,本案案由应为同居关系纠纷,而非婚约财产纠纷,张冲的起诉与孙丁丁的父亲孙平珂不具有法律关系,故孙平珂不是本案适格主体,应依法驳回张冲对孙平珂的起诉,该上诉理由予以采信。综上所述,孙丁丁、孙平珂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一审判决除诉讼主体认定有误,应予纠正外,其他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2019)冀0433民初173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变更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2019)冀0433民初1735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为:孙丁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张冲彩礼款50000元;三、驳回张冲对孙平珂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620元,减半收取1810元,由张冲负担1265元,孙丁丁负担545元,保全费1350元,由张冲负担943元,孙丁丁负担40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张冲交纳的2620元,由张冲负担;孙丁丁、孙平珂交纳的675元,由孙丁丁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馆陶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7-01 |
发布时间 |
2020-11-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