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聂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2301********005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鄂1202民初3945号 |
案号 |
(2020)鄂1202执160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第六审判庭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聂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石邦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利息分段计算,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息2%自2016年4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已归还的19000元从利息中予以扣除;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自2019年7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石邦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聂峰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0-07-30 |
发布时间 |
2020-11-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