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陶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2801********30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鄂2801民初3512号 |
案号 |
(2020)鄂2801执97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恩施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陶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蒋海英一次性支付财产分割补偿款118400.00元,并以此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支付自2017年12月12日起至实际偿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二、驳回原告蒋海英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执行标的款账户开户行:恩施市农业银行,收款单位:恩施市人民法院,账号:17731201040000044。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180元,减半收取计1405元,由被告陶涛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恩施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0-04-02 |
发布时间 |
2020-11-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