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陈金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582********055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泉民初字第499号 |
案号 |
(2018)闽0582执259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露友(中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借款人民币2400万元及利息2334459.71元,并支付自2015年2月12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付。二、被告露友(中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付原告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因本案诉讼支付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99100元。三、被告晋江市露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福建露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泉州鸿绮轻工有限公司泉州鸿绮轻工有限公司、丁路生、陈淑芬、陈长要、林美汇、陈金明、丁炳安、黄越对上述被告露友(中国)有限公司应偿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露友(中国)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73968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露友(中国)有限公司、晋江市露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福建露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泉州鸿绮轻工有限公司泉州鸿绮轻工有限公司、丁路生、陈淑芬、陈长要、林美汇、陈金明、丁炳安、黄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晋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8-03-14 |
发布时间 |
2018-12-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