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邓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1126********08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鄂1126民初1916号 |
案号 |
(2020)鄂1126执173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蕲春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范青华、邓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偿还原告彭勇转让费357000元,并支付利息(以本金357000元,按年利率4.35%,自2020年2月14日起算至还清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10元,减半收取计3455元,由被告范青华、邓静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蕲春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0-10-14 |
发布时间 |
2020-11-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