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崔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0821********015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鄂0802民初2295号
案号
(2020)鄂0802执97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子明、崔凤英、崔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薛金龙借款本金35万元及利息(以35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自2014年10月25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薛金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360元,由原告薛金龙负担618元,被告李子明、崔凤英、崔鹏负担11742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北
立案日期
2020-05-19
发布时间
2020-11-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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