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崔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0821********015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鄂0802民初2295号 |
案号 |
(2020)鄂0802执97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子明、崔凤英、崔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薛金龙借款本金35万元及利息(以35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自2014年10月25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薛金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360元,由原告薛金龙负担618元,被告李子明、崔凤英、崔鹏负担11742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0-05-19 |
发布时间 |
2020-11-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