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林梅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0521********116X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闽05民终4521号
案号
(2019)闽0521执35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福建泉州市福万家食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涂寨信用社借款本金80万元,并按合同约定计付自2017年12月21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二、被告惠安县崇武华家床上用品店、曾玉珍、陈春生、陈德生、林梅红对被告福建泉州市福万家食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福建泉州市福万家食品有限公司追偿。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被告福建泉州市福万家食品有限公司、惠安县崇武华家床上用品店、曾玉珍、陈春生、陈德生、林梅红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19-01-07
发布时间
2019-02-1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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