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丹丹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1023********0529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浙1023民初2231号
案号
(2018)浙1023执176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台州天台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天台卡哇伊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天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万元,并支付利息(截至2018年2月24日尚欠利息82994.69元,之后利息按合同约定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王智强、张丹丹、天台下王邱石料加工厂、张兴武、戴娜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550元,减半收取7275元,由被告天台卡哇伊汽车用品有限公司、王智强、张丹丹、天台下王邱石料加工厂、张兴武、戴娜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省份
浙江
立案日期
2018-05-28
发布时间
2018-08-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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