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黎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1002********00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渝0118民初234号 |
案号 |
(2020)渝0118执408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0)渝0118民初234号一、由被告内江玉晶安全玻璃制造有限公司、胡平、胡鹏、黎波、赵金仙向原告重庆市渝琥玻璃有限公司支付 1866830.88元及利息(利息以 1866830.88 元为基数,从 2019 年 12 月 19日起按年利率 11%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其中,由被告内江玉晶安全玻璃制造有限公司、胡平、胡鹏、黎波、赵金仙于 2020 年 5月 30 日前向原告支付 66830.88 元;由被告内江玉晶安全玻璃制造有限公司、胡平、胡鹏、黎波、赵金仙于 2020 年 6 月 30日前向原告支付 150000 元;由被告内江玉晶安全玻璃制造有限- 4 -公司、胡平、胡鹏、黎波、赵金仙于 2020 年 7 月 30 日前向原告支付 150000 元;由被告内江玉晶安全玻璃制造有限公司、胡平、胡鹏、黎波、赵金仙于 2020 年 8 月 30 日前向原告支付 150000元;由被告内江玉晶安全玻璃制造有限公司、胡平、胡鹏、黎波、赵金仙于 2020 年 9 月 30 日前向原告支付 150000 元;由被告内江玉晶安全玻璃制造有限公司、胡平、胡鹏、黎波、赵金仙于 2020 年 10 月 30 日前向原告支付 150000 元;由被告内江玉晶安全玻璃制造有限公司、胡平、胡鹏、黎波、赵金仙于 2020年 11 月 30 日前向原告支付 150000 元;由被告内江玉晶安全玻璃制造有限公司、胡平、胡鹏、黎波、赵金仙于 2020 年 12 月30 日前向原告支付 150000 元;由被告内江玉晶安全玻璃制造有限公司、胡平、胡鹏、黎波、赵金仙于 2021 年 1 月 30 日前向原告支付 150000 元;由被告内江玉晶安全玻璃制造有限公司、胡平、胡鹏、黎波、赵金仙于 2021 年 2 月 28 日前向原告支付150000 元;由被告内江玉晶安全玻璃制造有限公司、胡平、胡鹏、黎波、赵金仙于 2021 年 3 月 30 日前向原告支付 150000 元;由被告内江玉晶安全玻璃制造有限公司、胡平、胡鹏、黎波、赵金仙于 2021 年 4 月 30 日前向原告支付 150000 元;由被告内江玉晶安全玻璃制造有限公司、胡平、胡鹏、黎波、赵金仙于2021 年 5 月 30 日前向原告支付 150000 元及利息;二、由被告内江玉晶安全玻璃制造有限公司、胡平、胡鹏、黎波、赵金仙于 2021 年 5 月 30 日前向原告支付律师费 45000- 5 -元;三、如被告内江玉晶安全玻璃制造有限公司、胡平、胡鹏、黎波、赵金仙对上述任意一期债务未按时足额支付,则原告可就剩余尚未支付的全部款项、利息、律师费及诉讼费、保全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四、原告重庆市渝琥玻璃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以上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 11667 元(已减半),保全费 5000 元,共计 16667元由被告内江玉晶安全玻璃制造有限公司、胡平、胡鹏、黎波、赵金仙负担(此费原告重庆市渝琥玻璃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内江玉晶安全玻璃制造有限公司、胡平、胡鹏、黎波、赵金仙于 2021 年 5 月 30 日前直付原告重庆市渝琥玻璃有限公司)。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重庆 |
立案日期 |
2020-07-02 |
发布时间 |
2020-11-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