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林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0111********67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闽0103民初1345号
案号
(2018)闽0103执107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福建省奥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偿还贷款本金1260万元及利息、复利、罚息(暂计至2016年12月21日,利息为414990.34元,此后的利息、复利、罚息按合同约定利率标准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被告陈建、被告徐玲、被告林伟、被告汉盛(福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建予实业有限公司在最高债权额1260万元的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福建省奥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陈建、被告徐玲、被告林伟、被告汉盛(福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建予实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福建省奥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三、被告南平市名家寝饰用品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延平区炉下镇洋洧村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延国用(2006)第032号)、炉下镇炉下工业园区厂房的房产(房屋产权证号:南房权证字第200801521号),对第一项判决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有权优先受偿;被告南平市名家寝饰用品有限公司以上述土地使用权、房产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奥职公司追偿。四、被告刘爱香所有的坐落于顺昌县双溪街道城南东路16号金大地广场2幢2层201房产(房屋产权证号:顺房权证顺昌字第20132605号),对第一项判决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有权优先受偿;被告刘爱香以上述房产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奥职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9889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均由被告福建省奥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南平市名家寝饰用品有限公司、被告刘爱香、被告黄林禄、被告陈建、被告徐玲、被告林伟、被告汉盛(福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建予实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18-04-26
发布时间
2018-10-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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