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226********15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京0105民初53098号 |
案号 |
(2019)京0117执5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林、刘艳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亚奥支行偿付贷款本金八万六千三百六十元零六角六分,截止二O一七年三月二十日的利息六千七百九十九元四角、逾期利息一万五千二百九十八元四角五分,及自二O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前述贷款本金及利息之和为基数、按《个人担保贷款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千四百七十元、公告费二百六十元,由被告张林、刘艳玲、北京佳美阳光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北京 |
立案日期 |
2019-01-04 |
发布时间 |
2019-06-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