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蔡一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582********10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泉民初字第1433号 |
案号 |
(2018)闽0521执110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海森夫(福建)复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信支行借款本金3382351.66元,并按双方合同约定的标准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其中,截至2015年8月19日尚欠的利息为244594.63元);二、被告海森夫(福建)复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惠安逸达体育用品厂、泉州益源鞋业有限公司、张竞瑜、谢丹、曾毓婷、蔡一平、蔡铁峰对被告海森夫(福建)复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上述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海森夫(福建)复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5861元,由被告海森夫(福建)复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惠安逸达体育用品厂、泉州益源鞋业有限公司、张竞瑜、谢丹、曾毓婷、蔡一平、蔡铁峰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惠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8-02-23 |
发布时间 |
2018-04-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