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邓红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421********923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湘0421民初1507号
案号
(2020)湘0421执122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衡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邓红星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廖魁借款本金100 000元,利息94 882.2元(以本金100 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从2015年2月1日起计算至2020年5月10日止),后段利息按月利率1.5%从2020年5月11日起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198元,减半收取2099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合计3619元,由被告邓红星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衡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0-11-03
发布时间
2020-11-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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