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邓红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421********92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0421民初1507号 |
案号 |
(2020)湘0421执122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衡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邓红星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廖魁借款本金100 000元,利息94 882.2元(以本金100 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从2015年2月1日起计算至2020年5月10日止),后段利息按月利率1.5%从2020年5月11日起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198元,减半收取2099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合计3619元,由被告邓红星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衡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11-03 |
发布时间 |
2020-11-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