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韩茹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40121********056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晋0106民初948号
案号
(2020)晋0106执316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令被告韩茹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贷款本金278039.25元(剩余本金172883.85元,拖欠本金105155.4元),正常本金利息45990.57元,逾期本金利息15210.95元,复利8637.87元(截止2018年10月17日)。并支付以本金278039.25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8日起至欠款全部还清之日止按照《个人信用贷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但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月利率1.53%)。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29元,保全费2259元,由被告韩茹娟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西
立案日期
2020-08-19
发布时间
2020-11-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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