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郭云飞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42222********03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晋0106民初3172号
案号
(2020)晋0106执297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郭云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借款本金288903.09元;二、被告郭云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截至2019年2月28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共计114683.88元以及自2019年3月1日起至借款本息付清之日止的罚息(该罚息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3.05%计算);三、被告郭云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律师费5000元;四、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14元(原告已预交),全部由被告郭云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西
立案日期
2020-08-14
发布时间
2020-11-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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