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婷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0105********182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晋0106民初4832号 |
案号 |
(2020)晋0106执373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判令被告刘婷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借款本金118000元、利息(含正常利息、罚息、复利)15216.17元(截至2018年3月19日),并以本金118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借款本息之日止按合同的约定计息。二、律师代理费5000元由被告刘婷婷承担。三、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64元,由被告刘婷婷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0-09-22 |
发布时间 |
2020-11-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