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杨斌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42202********497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晋0106民初4658号
案号
(2020)晋0106执264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杨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0183.55元;二、被告杨斌于本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截止2019年8月20日的利息、滞纳金共计27080.35元,并以未偿还的贷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8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及滞纳金;三、被告杨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律师费4026元;四、驳回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92元,保全费1191元,由被告杨斌负担。(原告已预交)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西
立案日期
2020-08-05
发布时间
2020-11-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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