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虞建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9011********53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新21刑终216号
案号
(2020)新2101执16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维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2019)新2101刑初41号刑事判决的第一项,即“被告人柴狄清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8万元”;二、维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2019)新2101刑初41号刑事判决的第二项,即:“被告人朱陈永犯生产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万元”;三、维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2019)新2101刑初41号刑事判决的第四项,即:“被告人屠少华犯生产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万元”;四、维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2019)新2101刑初41号刑事判决的第五项,即:“被告人虞建平犯生产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五、维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2019)新2101刑初41号刑事判决的第七项,即:“被告人朱菊英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六、维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2019)新2101刑初41号刑事判决的第九项,即:“生产不合格产品的设备,及其不合格产品,依法予以没收(以公诉机关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为准)”;七、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2019)新2101刑初41号刑事判决的第八项,即:“对造成吐鲁番高昌区光明华庭小区业主的经济损失,由各被告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八、变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2019)新2101刑初41号刑事判决的第三项,即:“被告人冯红叶犯生产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万元”为“被告人冯红叶犯生产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交付执行之日起计算)。九、变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2019)新2101刑初41号刑事判决的第六项,即:“被告人袁泽民犯生产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为“被告人袁泽民犯生产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12日起至2020年8月28日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
省份
新疆
立案日期
2020-03-16
发布时间
2020-11-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