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723********00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金婺商初字第03271号 |
案号 |
(2016)浙0702执12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武义县飞鹿文具用品有限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二、由被告武义县飞鹿文具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194.8万元及利息244300.15元、罚息、复利(利息计至2015年10月26日,罚息按合同约定自2015年10月27日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复利按合同约定自2015年8月21日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三、被告武义县飞鹿文具用品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实现债权费用3万元;四、原告对被告武义县飞鹿文具用品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武义百花山的房地产[房权证武字第201204880、201404510号、武国用(2013)第00085号]在上述第二、三款及诉讼费用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被告浙江武义第二文教用品厂、汤养辉、刘芳、汤俊、方柳、邵文礼、周美玲对上述第二、三款及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被告浙江八方机械有限公司在本金1000万元范围内对上述第二、三款及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57800元(受理费15280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原告均已预交),由九被告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16-03-16 |
发布时间 |
2017-04-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