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应平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722********38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浙0784民初9466号 |
案号 |
(2017)浙0784执561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浙江永康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由被执行人雄泰集团有限公司归还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借款本金4000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及律师代理费3万元;由被执行人浙江雄泰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浙江雄泰投资有限公司、永康市天星美日用品有限公司、应磊、应泽民、应美群对上述第一、二项款项在最高本金限额40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实现债权费用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被执行人超人集团有限公司、应正、应平祥、应雄、应美儿对上述第一、二项款项在最高本金限额50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实现债权费用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永康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17-12-05 |
发布时间 |
2018-01-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