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徐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1326********88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临兰山证执字第1109号 |
案号 |
(2017)鲁1302执633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公证处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执行人为:许兵、管庆兰、徐鹏、王晓莉、临沂中诚劳保用品有限公司。 执行标的为:1、贷款本金共计人民币569082.55元; 2、利息共计人民币10843.35元、后续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按未偿还的贷款本金*执行年利率/360*天数计算); 3、罚息共计人民币119748.78元、后续罚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按未偿还的贷款本金*执行年利率*(1+50%)/360*天数计算); 4、复息共计人民币2234.87元、后续复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按逾期的贷款利息*执行年利率*(1+50%)/360*天数计算); 5、申请执行人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费用(按照《个人授信协议》第20条的约定据实结算); 6、如被执行人许兵、管庆兰、徐鹏、王晓莉、临沂中诚劳保用品有限公司不能履行上述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法对被执行人徐鹏、王晓莉质押的价值12万元整的人民币活期存款(期限为24个月,特定账户及账号:4100625390054729)进行处置,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2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7-11-17 |
发布时间 |
2017-12-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