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谭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54202********29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新2201民初555号 |
案号 |
(2020)新2201执139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伊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哈密市爱国北路聚源德火锅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哈密市正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2465598.2元。二、被告哈密市爱国北路聚源德火锅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哈密市正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741168.34元。三、被告哈密市爱国北路聚源德火锅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哈密市正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2465598.2元的利息(利息应自代偿之日即2019年1月8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四、被告哈密市爱国北路聚源德火锅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哈密市正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20000元。四、被告谭力、周平对上述一、二、三、四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254元,邮寄送达费140元、公告费230元,由被告哈密市爱国北路聚源德火锅店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20-06-02 |
发布时间 |
2020-11-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