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胡金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0722********38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浙0784民初6750号
案号
(2017)浙0784执356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浙江永康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由被执行人永康市居美乐日用品厂归还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借款本金2299725.65元并支付罚息、复利;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对被执行人钱淑妍、程文岳所有的位于永康市古丽镇民丰村东城公园里2弄1幢1单元302室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永康房权证古丽字第00012517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永国用2009第5578号,房他证字第00078697号)在上述最高额债权本金105.4万元及相应罚息、复利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由被执行人胡拥军、夏秋莹、胡雄刚、程琛璐对上述款项及本案诉讼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被执行人武义县竞赛不锈钢制品厂、胡金勇、徐競赛、武义竞赛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在最高本金余额230万元及相应罚息、复利及相应的诉讼费范围内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省份
浙江
立案日期
2017-08-03
发布时间
2017-12-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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