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一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523********62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湖安商初字第00623号 |
案号 |
(2015)湖安执民字第0377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湖州安吉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吉雅森竹木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安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260万元及罚息(自2014年12月21日起按月利率9.566667‰加收50%计收罚息,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安吉雅森竹木制品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浙江安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服务费1.8万元。三、被告安吉欣瑞装饰材料商行、安吉瑞嘉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施汉清、李小飞、张一兰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安吉欣瑞装饰材料商行、安吉瑞嘉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施汉清、李小飞、张一兰在实际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吉雅森竹木制品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872.50元(已减半),由被告安吉雅森竹木制品有限公司、安吉欣瑞装饰材料商行、安吉瑞嘉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施汉清、李小飞、张一兰负担,限六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15-09-14 |
发布时间 |
2015-11-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