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洪燕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123********152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杭富新商初字第00514号 |
案号 |
(2015)杭富执民字第0577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杭州富阳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宣云良支付原告富阳支点担保有限公司贷款本息496 108.13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支付自2015年3月27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暂算至2015年6月26日为17 694.52元)。被告唐海军、富阳美晟宠物用品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洪燕、朱玉群、宣冬对上述第一项款项中的贷款本息496 108.13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支付自2015年3月27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暂算至2015年6月26日为4 423.63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15-11-05 |
发布时间 |
2016-11-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