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洪燕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0123********1529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杭富新商初字第00514号
案号
(2015)杭富执民字第0577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杭州富阳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宣云良支付原告富阳支点担保有限公司贷款本息496 108.13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支付自2015年3月27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暂算至2015年6月26日为17 694.52元)。被告唐海军、富阳美晟宠物用品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洪燕、朱玉群、宣冬对上述第一项款项中的贷款本息496 108.13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支付自2015年3月27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暂算至2015年6月26日为4 423.63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省份
浙江
立案日期
2015-11-05
发布时间
2016-11-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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