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洁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2501********0447
执行依据文号
(2014)丽缙商初字第01273号
案号
(2015)丽缙执民字第0048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丽水缙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浙江晨阳文教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即归还原告缙云县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本金5495859.56元,支付代偿后利息1378230.40元,担保费405044.85元,并从2014年6月26日起至款项还清日止另行计付本金5495859.56元的利息和担保费(利息按月利率10.1666‰计算、担保费按月3‰计算);二、被告浙江晨阳文教用品有限公司以其抵押的记载在缙工商抵字(2011)第113号动产抵押登记书中的机器设备对上述款项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三、被告徐向军、张洁对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被告徐向阳对第一项款项中的代偿本金5495859.56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被告缙云县百纳文教用品有限公司对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省份
浙江
立案日期
2015-02-11
发布时间
2015-08-0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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