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陈华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0621********38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5)绍齐商初字第00190号
案号
(2016)浙0603执74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绍兴柯桥区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绍兴市易派宠物用品有限公司应归还给原告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贤支行陶里分理处借款人民币100万元,支付计算至2015年8月20日止的利息23768.17元,并按双方《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支付自2015年8月21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付清日止的利息(含罚息、复利),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判令被告绍兴市易多玩具有限公司、陈华江、金妍、孙小东、郦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绍兴市易多玩具有限公司、陈华江、金妍、孙小东、郦娟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绍兴市易派宠物用品有限公司追偿。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省份
浙江
立案日期
2016-02-04
发布时间
2017-04-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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