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简洁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30103********092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云2801民初351号 |
案号 |
(2020)云2801执28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景洪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简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景洪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本息61946.26元及利息(依本金61946.26元,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7日起计算至欠款清偿之日止);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景洪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代偿的律师费2000元和诉讼费557元;三、驳回原告景洪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738元(实收),由被告简洁负担。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另清退,由被告径付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景洪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云南 |
立案日期 |
2020-09-02 |
发布时间 |
2020-11-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