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邓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283********4275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渝0109民初2578号
案号
(2017)渝0109执220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重庆惠邦百货超市有限公司、邓勇分三期向原告潘金巧偿还借款本息14 466.75元,其中于2017年5月7日前支付5000元,于2017年6月7日前支付5000元,余款4466.75元于2017年7月7日前向原告付清。二、被告重庆惠邦百货超市有限公司、邓勇在2017年7月7日前向原告潘金巧支付利息,该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14 261.83元为基数从2017年3月19日起至还清为止按年利率24%计算,利随本清。三、被告重庆惠邦百货超市有限公司、邓勇于2017年8月7日前向原告潘金巧支付2017年3月欠款1077元。四、被告重庆惠邦百货超市有限公司、邓勇分期向原告潘金巧偿还尚欠借款本金52 500.04元及截至2017年12月8日的利息7240.50元,其中于2017年5月8日前支付本息2668.49元,于2017年6月8日前支付本息2668.49元,于2017年7月8日前支付本息2668.49元,于2017年8月8日前支付本息2668.49元,于2017年9月8日前支付本息2668.49元,于2017年10月8日前支付本息2668.49元,于2017年11月8日前支付本息2668.49元,于2017年12月8日前支付本息8005.47元;本金余款33 055.64元于2017年12月31日前付清,自2017年12月9日起至还清为止以33 055.6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6.32%计付利息,利随本清。五、若被告重庆惠邦百货超市有限公司、邓勇就前述债务任一期未按时足额履行支付义务,原告潘金巧有权全案申请执行。六、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被告重庆惠邦百货超市有限公司、邓勇负担。被告重庆惠邦百货超市有限公司、邓勇于2017年12月31日前直接向原告潘金巧支付775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省份
重庆
立案日期
2017-06-14
发布时间
2017-07-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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