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宋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50205********03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川0182民初220号 |
案号 |
(2020)川0182执200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彭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宋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嘉和富借款550000元及利息(计算方法: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还清本息之日止;以4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还清本息之日止);二、蒋意发对第一项宋辉应当归还嘉和富的借款、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嘉和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56元,由被告宋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彭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0-08-10 |
发布时间 |
2020-11-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