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甘志成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128********45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0203民初4836号 |
案号 |
(2020)桂0203执30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甘志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罗国明经济损失合计155491.99元;二、驳回原告罗国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应收案件受理费3794元(原告罗国明已向本院申请缓交,在执行回款中优先扣除),公告费560元,合计4354元,由被告甘志成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9-07 |
发布时间 |
2020-11-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