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曾雪彬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2501********0656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川0132民初1295号
案号
(2018)川0132执24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津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曾雪娟给付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津支行借款本金175000元、利息13281.45元、期内复利503.92元及罚息和期外复利(罚息以本金175000为基数,期外复利以利息13281.45元为基数,均按月利率12.51‰的标准,从2016年6月24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付清;二、曾雪彬、张秀琼、宜宾市邻家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在最高额度175000元内对被告曾雪娟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津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170元,由被告曾雪娟、曾雪彬、张秀琼、宜宾市邻家超市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18-02-02
发布时间
2018-03-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