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汪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124********5711
执行依据文号
822(2015)西桃民初字第822号
案号
(2016)赣0103执69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城支行与被告南昌市青云谱区中农蔬菜精品超市(经营者汪坚)于2015年6月5日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二、被告南昌市青云谱区中农蔬菜精品超市(经营者汪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城支行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截止2016年4月4日为100981.42元,自2016年4月5起至给付借款之日止,以双方借款合同约定计付); 三、被告江西省聚益贸易有限公司、江西省鄱湖实业有限公司、颜敏、汪清、黄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096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5960元,由六被告承担,限随上述款一并偿付。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16-06-14
发布时间
2016-06-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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