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毕云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0302********7216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鲁0302民初742号
案号
(2020)鲁0302执恢79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上诉人毕云龙分别于2017年3月13日前、5月13日前、7月13日前、9月13日前、10月13日前分别向被上诉人淄博正川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账户中国农业银行:6228 4802 8041 8327 118,户名:邱俊华)汇款各10万元现金(不包括承兑)。共计50万元。二、上诉人毕云龙支付完上述50万元后,双方之间再无债权债务纠纷(含涉案合同前后债务以及被上诉人所欠毕云龙的13936元一并处理)。三、上诉人王乾对上述第一条承担连带责任。四、如上诉人毕云龙违反任何一期付款约定,则被上诉人有权按照一审判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五、一审案件受理费11 490.00元,由被上诉人承担;二审诉讼费10 093.50元,由上诉人毕云龙承担4 956.50元,由上诉人王乾承担5 137.0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0-09-16
发布时间
2020-12-0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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