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何从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1321********759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浙0213民初2770号
案号
(2020)浙0213执236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宁波奉化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何从波于2020年8月31日之前归还给原告汪权借款本金1 500元;于2020年9月30日之前归还给原告汪权借款本金1 500元;于2020年10月31日之前归还给原告汪权借款本金 1 500元;于2020年11月30日之前归还给原告汪权借款本金1 500元;于2020年12月31日之前归还给原告汪权借款本金2 000元;于2021年1月31日之前归还给原告汪权借款本金2 000元;于2021年2月28日之前归还给原告汪权借款本金2 000元;于2021年3月31日之前归还给原告汪权借款本金2 000元; 二、被告何从波如其中任意一期未按约履行,原告有权就借款本金14 000元的剩余款项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被告何从波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省份
浙江
立案日期
2020-11-09
发布时间
2020-12-0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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