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杨斌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3127********18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川0181民初3430号
案号
(2020)川0181执恢18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公司高新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程会云、易静一次性支付交通事故损失人民币370620.22元;二、被告文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程会云、易静一次性支付交通事故损失人民币268526.72元;三、被告成都市双流尼麦龙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第二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四、被告陈启毫、伍永群在陈秀木的遗产范围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程会云、易静一次性支付交通事故损失人民币269.5元;五、驳回原告程会云、易静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995元,由被告杨斌、文跃负担5497.5元,由被告陈启毫、伍永群负担549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0-09-04
发布时间
2020-12-0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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