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松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902********03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1003民初3119号 |
案号 |
(2020)冀1003执138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吴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新华路支行截止到2018年12月1日止,被告吴松尚欠原告欠款本金人民币129,845.14元、利息、手续费、违约金31,310.86元,并支付自2018年12月2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复利、手续费、违约金(按双方约定计算)。二、被告吴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新华路支行律师费2,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24元,减半收取1762,保全费,1,730元,由被告吴松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7-08 |
发布时间 |
2020-12-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