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伍红丹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1126********086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鄂1126民初3524号 |
案号 |
(2020)鄂1126执57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蕲春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李炎刚、伍红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蕲春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漕河支行贷款本金200000元,算至2019年7月3日应支付利息2148.56元、罚息1155元、复利4.88元,合计203308.44元,后期利息从2019年7月4日起按逾期贷款年利率15.75%计付至清偿之日止,李国超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驳回蕲春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漕河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50元,减半收取计2175元,由李炎刚、伍红丹、李国超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蕲春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0-05-09 |
发布时间 |
2020-11-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