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林和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0600********10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4)翔民初字第420号
案号
(2015)翔执字第0004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厦门市幸运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巷支行借款人民币15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10月22日起至2014年1月3日止按月利率6.5‰计算,自2014年1月4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合同利率6.5‰加收50%计算)。 二、被告林和杰、魏立松对被告厦门市幸运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偿付原告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林和杰、魏立松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厦门市幸运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被告厦门市幸运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林和杰、魏立松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620元,由被告厦门市幸运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交纳。公告费(按实际金额)由原告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巷支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15-01-06
发布时间
2015-03-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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