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兴仁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1122********60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新2324民初2614号 |
案号 |
(2018)新2324执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乌鲁木齐市纤汇天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和第三人张兴仁共同赔偿原告唐换平经济损失1764818.94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付清。二、被告玛纳斯县工业园区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唐换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四、司法鉴定费20000元,由被告纤汇天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和第三人张兴仁负担,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25544元(缓交),由被告纤汇天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和第三人张兴仁负担,与上述款项一并付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18-01-09 |
发布时间 |
2018-06-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