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孙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211********148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辽0211民初11405号 |
案号 |
(2020)辽0211执513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孙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王超借款本金6,955元及利息(自2017年11月29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逾期付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王超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付),由被告孙艳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0-09-08 |
发布时间 |
2020-12-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